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显的格外重要。
现就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昨天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份异议复审裁定书,这一成功案例,作一些商标知识的普及以及提醒。
2008年2月,绍兴刘某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坛头酒”商标在酒、黄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9年12月27日,公告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绍兴某企业接到相关通知后,急匆匆找到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如果“坛头酒”商标获准在酒上的注册,那么意味着今后任何酒产品都不能打“坛头酒”的标识。这对于所有酒企业来讲,是不公平的。
随后,该企业委托中正所于2010年2月,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被异议人刘某作了答辩。2012年1月,商标局认为“坛头酒”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裁定该商标依然获准注册。
绍兴企业不服,再委托中正所于2012年2月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中正所多方面收集资料,从《绍兴市志》到其它各种书集,多方面证明“坛头酒”为酒的一种包装贮存形式等,以及江浙一带的地方方言用词等,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同时,对江浙一带的酒企业发展不利。证明资料多达几百页,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都出具证明,证明如上证据。
被异议人刘某未进行答辩。
2014的4月25日,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收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商评委认为,“坛头酒”在酒商品上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中正】分析:
1、本案历经六年多,如果商标申请人刘某确实想注册商标用于实际使用,那么最好取一个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的商标,这样可以顺利取得商标权,从而可以有利自己的生产经营,而不要白白浪费这么多年。
2、商标申请后,如有名称地址的变动,最好及时申请商标变更。本案中,刘某在异议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答辩通知寄给刘某,而刘某因地址不符,绍兴的邮局将通知退回,从而错过了答辩机会。
3、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有显著特征,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该商标没有显著性。从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来看,商评委的审查更为注重实际,更多考虑申请人的权利,更多考虑商标是否有恶意注册的主观,考虑在先权利等。我所从我们的案件裁定结果看看,商评委裁定我们案件的成功率远远高于商标局的,达80-90%。
所以,企业在遇到重要商标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