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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鲨”商标被抢注案
发布时间:2019-11-29

【案情摘要】:

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莎鲨”品牌家纺产品及衍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致力于打造高端家居产品。早在2008年,就在国内22个城市设立了100余家“莎鲨”品牌家居专卖店。

2011年,申请人发现,郑州蚕缘贸易有限公司在家居产品和销售服务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莎鲨”商标,且已被商标局初审公告。申请人委托我所处理此案。

商标比对:

图片1.png

本案商标

图片2.png

异议商标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对该两商标的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撤销这两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人的“莎鲨”商标经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极高的知名度,在家居产品的相关公众中已被广泛知晓,在普通消费者中,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商标和申请人的商号一致,相关公众只要看到“莎鲨”字样的家居产品,都会联想到申请人。同时,被异议人为申请人的经销商,其明知“莎鲨”商标而去申请注册,带有明显的恶意性。我方提供了大量的知名度证据材料,和与被异议人的经销关系的证据材料。商标局裁定,我方的异议不成立。遂后,申请人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本案对方的“莎鲨”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商标抢注行为,国内外历来有之。且抢注者中,代理商或经销商是为数较多的群体。因为他们比其它人更清楚该商标的商业价值,所以,在品牌向市场推出前,应尽可能多的进行注册保护。


本案是在2014年5月1日前提出的异议申请,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之前的《商标法》裁定,当时商评委都能依据对方抢注的事实而不予对方注册。那么,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更增加了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更明确了代理商抢注商标成功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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